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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4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潘绮联与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璜矶村东社一股份合作经济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绮联,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璜矶村东社一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4584号原告:潘绮联,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璜矶村东社一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潘锡强。本院受理原告潘绮联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璜矶村东社一股份合作经济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绮联撤回起诉。本案因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潘绮联负担。审判员  梁敏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钻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