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刑更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伊尔达·普罗本沙诺·博沙达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404号罪犯伊尔达·普罗本沙诺·博沙达斯(英文名:HILDAPROVENZANOPOSADAS),女,58岁(1958年3月5日出生),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国籍,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女子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二中刑初字第12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伊尔达·普罗本沙诺·博沙达斯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驱逐出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1日以(2011)高刑执字第472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原判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及驱逐出境不变。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22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14日提出对罪犯伊尔达·普罗本沙诺·博沙达斯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伊尔达·普罗本沙诺·博沙达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女子监狱根据伊尔达·普罗本沙诺·博沙达斯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伊尔达·普罗本沙诺·博沙达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伊尔达·普罗本沙诺·博沙达斯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女子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伊尔达·普罗本沙诺·博沙达斯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伊尔达·普罗本沙诺·博沙达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予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女子监狱的减刑意见,本院酌情采纳。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综合伊尔达·普罗本沙诺·博沙达斯的服刑改造及原判刑罚执行情况,本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女子监狱报请的对罪犯伊尔达·普罗本沙诺·博沙达斯的减刑幅度予以酌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伊尔达·普罗本沙诺·博沙达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9月21日起至2029年7月20日止),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及驱逐出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审 判 员 王 斌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秦梦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