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2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与梅升平、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梅升平,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1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丁大庆,行长。被执行人梅升平,男,汉族,1965年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孔城镇。被执行人张玲,女,汉族,1971年出生,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迎民二初字第002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梅升平、张玲银行存款4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 少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冯浩(实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