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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9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9民初220号原告张某甲,农民。被告张某乙,农民。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判员  苏翔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