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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民初1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杨文娟与南通安迪家纺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娟,南通安迪家纺有限公司,仇雷磊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162号之一原告杨文娟。被告南通安迪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南通。法定代表人邹腾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岑家根,江苏智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仇雷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娟诉被告南通安迪家纺有限公司、第三人仇雷磊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娟撤回对被告南通安迪家纺有限公司、第三人仇雷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820元,由原告杨文娟负担。审判员  纪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陶晓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