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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7101行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英全与榆中县贡井乡人民政府、榆中县民政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英全,榆中县贡井乡人民政府,榆中县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7101行初60号原告陈英全,女,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被告榆中县贡井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甘肃省榆中县贡井乡吕家岘村。法定代表人魏常云,该乡乡长。委托代理人冯瑛瑛,该乡副乡长。委托代理人张莹,甘肃栖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榆中县民政局,住所地甘肃省榆中县城关镇兴隆路。法定代表人胡相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陶兵道,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张莹,甘肃栖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英全诉被告榆中县贡井乡人民政府、榆中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陈英全以被告已履行部分职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英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英全负担。审 判 长  李 青代理审判员  李志霞代理审判员  汤玉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敬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