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7101行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英全与榆中县贡井乡人民政府、榆中县民政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英全,榆中县贡井乡人民政府,榆中县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7101行初60号原告陈英全,女,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被告榆中县贡井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甘肃省榆中县贡井乡吕家岘村。法定代表人魏常云,该乡乡长。委托代理人冯瑛瑛,该乡副乡长。委托代理人张莹,甘肃栖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榆中县民政局,住所地甘肃省榆中县城关镇兴隆路。法定代表人胡相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陶兵道,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张莹,甘肃栖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英全诉被告榆中县贡井乡人民政府、榆中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陈英全以被告已履行部分职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英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英全负担。审 判 长 李 青代理审判员 李志霞代理审判员 汤玉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敬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