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402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汪建波与河南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鑫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建波,河南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鑫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02执24号申请执行人汪建波。被执行人河南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法定代表人蔡清江,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鑫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张长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办理汪建波申请执行河南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鑫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涉及担保公司案件,本院已将该案移送区政府帮扶组,由帮扶组按兑付方案对当事人进行兑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民初字第17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亚辉执行员  樊亚斌执行员  崔国政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守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