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汪建波与河南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鑫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建波,河南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鑫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02执24号申请执行人汪建波。被执行人河南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法定代表人蔡清江,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鑫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张长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办理汪建波申请执行河南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鑫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涉及担保公司案件,本院已将该案移送区政府帮扶组,由帮扶组按兑付方案对当事人进行兑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民初字第17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亚辉执行员 樊亚斌执行员 崔国政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守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