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1348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40元,本院减收40元。审判员 饶云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威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