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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11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张代泽与自贡东安金厦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刘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代泽,自贡东安金厦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刘先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11民初414号原告张代泽,女,195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罗友常,自贡市沿滩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自贡东安金厦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法定代表人刘先文,董事长。被告刘先文,男,196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代泽诉被告自贡东安金厦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刘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代泽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自贡东安金厦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价值8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代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自贡东安金厦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价值8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文革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勾廷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