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赖秀玉与姜冠杰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玉,姜某杰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802号原告赖某玉,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XXX,身份证号码XXX。委托代理人潘某华,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杰,男,苗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XXX,身份证号码XXX。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玉诉被告姜某杰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98元,由原告赖秀玉负担。审 判 长 王婷婷人民陪审员 孙 君人民陪审员 郝兰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曾巧婷第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