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05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渊与刘贵芳、乔邵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渊,刘贵芳,乔邵阳,蒋以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5执582号申请执行人李渊,男,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刘贵芳,女,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执行人乔邵阳,男,199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执行人蒋以波,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四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6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贵芳、乔邵阳、蒋以波银行存款52148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刘贵芳、乔邵阳、蒋以波应自2016年3月16日起,以500000元为基数按日按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于帅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