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桂彬与唐育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彬,唐育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624号原告:李桂彬,男,1977年5月2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唐育春,男,1978年11月1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彬与被告唐育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案情复杂等原因,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晓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