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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桂彬与唐育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彬,唐育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624号原告:李桂彬,男,1977年5月2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唐育春,男,1978年11月1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彬与被告唐育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案情复杂等原因,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晓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