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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向袖与陈晓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向袖,陈晓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1459号原告陈向袖,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被告陈晓群,女,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原告陈向袖与被告陈晓群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晓芹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向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晓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原告的支付宝借款15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12月22日。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请求法院: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00元;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1000元、差旅费5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协议》打印件、借条打印件等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等应诉材料,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本院亦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交《借款协议》打印件、借条打印件证明被告向其借款1500元,并约定于2015年12月22日归还的事实,现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原告要求被告向其归还借款15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误工费、差旅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晓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向袖清偿借款1500元;二、驳回原告陈向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陈向袖已预交),由原告陈向袖承担5元,被告陈晓群承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芹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韩思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