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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章林标与公为香、孙天一、孙天富、孙海盛、孙圣平、王彦英诉前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章林标,公为香,孙天一,孙天富,孙海盛,孙圣平,王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财保4号申请人:章林标,男,1960年9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新,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公为香,女,1971年11月11日出生。被申请人:孙天一,女,2002年2月12日出生。被申请人:孙天富,女,2011年1月2日出生。被申请人:孙海盛,男,2013年9月30日出生。被申请人:孙圣平,男,1949年2月21日出生。被申请人:王彦英,女,1951年7月13日出生。申请人章林标与被申请人公为香、孙天一、孙天富、孙海盛、孙圣平、王彦英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9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章林标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公为香、孙天一、孙天富、孙海盛、孙圣平、王彦英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享有的被保险人孙守田身故保险金在人民币39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运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文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