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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0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陈学武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武,陈雷,丰都县公路运输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340号原告陈学武,男,193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代兴刚(陈学武之侄女婿),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向涛,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雷,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重庆市忠县。被告丰都县公路运输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路西端峡南溪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20875034-5。法定代表人秦宗富,经理。上列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忠,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243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3984661-0。法定代表人张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静,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武与被告陈雷、丰都县公路运输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学武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学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5元,减半收取1097元,由原告陈学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芮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明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