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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民三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惠州康之泉娱乐城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惠州康之泉娱乐城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三初字第70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冷翠。被告惠州康之泉娱乐城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城区。法定代表人叶振雄。委托代理人陈永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惠州康之泉娱乐城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5元,减半收取为49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赖素霞代理审判员  杨 璐代理审判员  蒋海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