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诉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2刑初6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11日经滨海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29日经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滨检诉刑诉[201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于2015年7月份至8月份期间,以营利为目的,在滨海县东坎镇海滨大道滨海公园内西侧一个自制棚子内设置了两台“酷酷小牛”电子游戏机,容留未成年人秦某、李某等人赌博,非法获利1100余元,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盐城市公安局治安大队鉴定,上述2台游戏机均是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秦某、李某等人的证言,滨海县公安局出具和制作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盐城市公安局出具的认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春联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