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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冷法执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财云与覃建国、韦海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财云,覃建国,韦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冷法执字第917号申请执行人王财云。被执行人覃建国。被执行人韦海燕,广西自治区宜州市德胜镇德胜大道22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冷民二初字第37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覃建国、韦海燕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覃建国、韦海燕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覃建国、韦海燕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合议认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覃建国、韦海燕具备执行条件时,王财云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冷民二初字第37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债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冷民二初字第3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段文彬审 判 员  阳自强代理审判员  兰思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郭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