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山东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王国金,王春娟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王春娟,黄建莉,王国金,王小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751号原告山东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申明亭11、13、15号,组织机构代码58147345-4。法定代表人许华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蒙伟,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秀亮,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娟,女,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黄建莉,女,196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王国金,男,195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王小堂,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王春娟、黄建莉、王国金、王小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山东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张兴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陆 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