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22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伟峰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峰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22刑初11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伟峰,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住梨树县。因本案事实,于2015年4月9日被行政拘留,4月19日被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梨树县看守所。辩护人刘微,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5日以梨检刑诉(2015)第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伟峰犯敲诈勒索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王伟峰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伟峰不服,上诉至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伟峰及辩护人刘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梨树县人民政府对胜利小区(园艺村二队承包田)进行棚户区改造,在此地段征地建设梨树县第一小学,涉及被告人王伟峰违法建筑房屋一栋,行政执法局丈量为87.84平方米,该房屋位于梨树县第一实验小学教学楼门前五米左右,在棚户区改造期间,梨树县国土局已向被拆迁人公示了拆迁公告及补偿方案,梨树县房屋征收中心、梨树县人民政府多次找被告人王伟峰协调搬迁事宜,被告人王伟峰明知自己所建房屋没有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索要三百万人民币补偿,双方未达成协议。2014年8月7日行政执法局与住建局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的工作人员再次找到被告人王伟峰协商搬迁一事,被告人王伟峰仍索要三百万拆迁补偿。2015年3月31日梨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受梨树县人民政府委托在对梨树镇胜利小区(园艺村)被告人王伟峰所建设的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房屋被强制拆除后,被告人王伟峰于2015年4月7日、8日分别两次到北京天安门广场非访区上访。4月7日被告人王伟峰在北京市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扬言政府不给三百万元补偿,就不回梨树,死在北京等语言威胁政府,以在北京制造事端,损害政府形象,达到其敲诈目的。2015年4月9日被告人王伟峰被梨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在此期间,被告人王伟峰以绝食方式来威胁政府达到其敲诈目的。4月19日,被告人王伟峰被释放后,4月20日再次到北京天安门非访区上访,以此来胁迫政府达到其非法目的。经梨树镇人民政府、县国土局认定被告人王伟峰所非法建筑房屋给予最大补助为人民币287357元。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王伟峰的供述,证人王某、纪某等人的证言,情况说明,会议纪要,执行公告及相关法律文书,抓获经过等。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伟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要挟的办法,强行索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伟峰供认其因房屋拆迁补偿一事到北京非访,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后又非访的事实。辩称自己无罪。被告人王伟峰的辩护人刘微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伟峰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伟峰无罪。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梨树县人民政府对胜利小区(园艺村二队承包田)进行棚户区改造,在此地段征地建设梨树县第一小学,涉及被告人王伟峰违法建筑房屋一栋,行政执法局丈量为87.84平方米,该房屋位于梨树县第一实验小学教学楼门前五米左右。在棚户区改造期间,梨树县国土局已向被拆迁人公示了拆迁公告及补偿方案,梨树县房屋征收中心、梨树县人民政府多次找被告人王伟峰协调搬迁事宜,被告人王伟峰明知自己所建房屋没有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索要三百万人民币补偿,双方未达成协议。2014年8月7日行政执法局与住建局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的工作人员再次找到被告人王伟峰协商搬迁一事,被告人王伟峰仍索要三百万拆迁补偿。2015年3月31日梨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受梨树县人民政府委托对梨树镇胜利小区(园艺村)被告人王伟峰违法建筑的房屋强制拆除。房屋被强制拆除后,被告人王伟峰于2015年4月7日、8日分别两次到北京天安门广场非访。4月7日被告人王伟峰在北京市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扬言政府不给三百万元补偿,就不回梨树,死在北京等语言威胁政府。王伟峰因到北京天安门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治安大队予以训诫。梨树县公安局决定对王伟峰行政拘留。在此期间,被告人王伟峰又以绝食方式来威胁政府以达到其目的。2015年4月20日,王伟峰再次到北京天安门非访区上访,以此来胁迫政府达到其目的。经梨树镇人民政府、县国土局认定被告人王伟峰所违法建筑房屋给予最大补偿为人民币287357元。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梨树县政府、国土资源局对王伟峰土地即房屋补助数额的认定,证明王伟峰房屋拆迁补助金额为人民币287357元。2、强制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书,证明⑴梨树县行政执法局2013年10月25日对王伟峰立案,告知王伟峰,该房没有审批手续,属违章建筑,作出决定自行拆除。⑵行政执法局2014年7月23日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10日内拆除。⑶行政执法局2014年8月2日案件讨论记录,限期10日内自行拆除。⑷2014年8月6日限期拆除行政决定书,限期10日内自行拆除。⑸行政执法局8月20日行政执法公告、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2014年8月23日前自行拆除。⑹梨树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2015年3月30日决定,2015年3月31日强制拆除。3、梨树县政府会议纪要、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答复,证明梨树县政府经研究决定开发实验小学、胜利小区棚户区改造,对拆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相关标准作出相关规定。4、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王伟峰在行政执法局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时拒绝开门,不与工作人员对话,在拘留所羁押期间绝食,县有关部门同其谈话时索要补偿款300万元,否则拒绝进食,不见巡视组谁也解决不了的事实。5、训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王伟峰因拆迁问题于2015年4月到北京非访,后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治安大队予以训诫。梨树县公安局决定对王伟峰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4月20日,王伟峰再次到北京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治安大队予以训诫。6、证人王某、纪某、张某1、荣某、张某2、李某、许某的证言,证实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就被告人王伟峰拆迁一事,多人多次同其谈话,做其思想工作,但被告人王伟峰均以索要300万元补偿费为条件,看县长面子少要三四十万元,最少约260万元,否则就到北京去上访,到天安门跳城楼,见中央巡视组告县政府等威胁性语言,拒不配合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7、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为王伟峰一事,通过政府工作人员找我说王伟峰在拘留所绝食,我找王伟峰的战友孙某做工作,我们去时劝王伟峰吃点东西,他说达不到目的就不吃,刚开始是个副县长谈的降了点,孙某谈又降了点,要补偿260万元,当时纪局长说不吃饭送医院输液,王伟峰就说咬舌自尽,说要的260万元,因为家里开过收购站,属于营业用房,再就是耽误开饭店挣钱了,打到卡里起身就走,再不给政府制造影响了。8、证人张某3、张某4的证言,证实二人系房屋征收中心工作人员,在房屋拆迁工作中曾与王伟峰接触过,他一直要三百万元,否则就到纪检委告状。9、证人王某2、杜某、李某2、王某3、许某2的证言,证实几个人均系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曾就王伟峰房屋拆迁的事同其接触,他均称要三百万元补偿费,否则别谈,要求省纪委介入此事。10、证人陈某、刘某、江某、李某3、刘某2的证言,证实几个人均为梨树县政府相关部门驻京人员,王伟峰在京上访期间说向政府要三百万元,否则就咬舌自尽,撞墙自杀。11、证人徐某、武某的证言,证实王伟峰在北京市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时,不配合梨树县接访人员工作,如果带离我的话,以死相逼。12、证人王某4、王某5、冯某的证言,证实几人在梨树县拘留所期间同王伟峰系同一监号的人员,王伟峰在拘留所绝食,政府达不到他的要求就去上访。13、证人蔡某的证言,证实在征收土地时,王伟峰、杨某夫妇认为政府补偿标准低,不同意搬迁,没有与政府达成协议,他们的房子是在承包田上盖的。14、被告人王伟峰对因房屋拆迁补偿一事而上访的事实供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伟峰因不服政府拆迁补偿一事,而采取以到北京非访、绝食、自杀等方式相威胁,以达到其无理要求,其行为已经妨害了国家正常的信访制度,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误,应予纠正。对被告人王伟峰辩解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伟峰无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视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伟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9年4月11日止。先期被行政拘留的11天已折抵刑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李 楠审判员 王青石审判员 王 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胜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