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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行审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志利、卢英志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志利,卢英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03行审29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法定代表人陈善智,局长。被执行人陈志利。被执行人卢英志。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陈志利、卢英志作出的黄计生征字(2015)北城第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陈志利、卢英志夫妇原生育一男孩,不符合再生育条件,又于2015年2月21日违法生育一女孩的事实清楚,决定征收陈志利、卢英志社会抚养费120000元合法,本院依法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陈志利、卢英志作出的黄计生征字(2015)北城第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郏金岳审 判 员 周敏武审 判 员 刘开怀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汪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