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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19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立与驻马店市沪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驻马店市沪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1952-2号原告李立,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陈青、常向往,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沪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文荣,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立与被告驻马店市沪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驻马店市沪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被伪造,涉案人员已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本案需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姚 洁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人民陪审员  侯艳敏二〇一六年四月××日书 记 员  陈怡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