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与贵州黔西国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贵州黔西国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989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张传飞。委托代理人许智光,系公司员工。被告贵州黔西国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法定代表人杨兆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与被告贵州黔西国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晓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高慧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