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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6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邢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6民初350号原告邢某,男,1981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女,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邢某负担。审判员  宋子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姚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