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3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蓝世渠与被告严双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世渠,严双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3民初519号原告蓝世渠被告严双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蓝世渠与被告严双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蓝世渠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世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蓝世渠负担。审判员 刘毓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林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