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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2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史连才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连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202民初17号原告:史连才。委托代理人:刘希国,唐山市路南区永红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新华西道60号。负责人:刘洪波,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晨璟,河北祝瑞英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13日,原告雇佣司机刘煜伟驾驶原告所有的冀B×××××/冀B×××××挂号半挂车,沿京哈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京哈线国道聚福园商务会所门口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王爱军驾驶的冀B×××××重型货车追尾相撞,造成BU0631/冀B×××××挂号半挂车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司机刘煜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爱军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9950元。经查,BU0631/冀B×××××挂号半挂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史连才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5000元;二、本案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纠纷。本案诉讼费用1299元,减半收取649.5元,由原告史连才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孙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