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21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21民初563��原告赵某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5月8日,甘肃省永登县人,住永登县。被告王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9月9日,甘肃省永登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同意到永登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2016年3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琴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高金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