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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1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黄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1民初194号原告黄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员  胡建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碧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