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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执4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洪侠申请执行夏振盈、新新房地产开发公司、夏振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侠,夏振盈,阜阳市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犁阜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2执454-1号申请执行人洪侠,女,1970年5月17日出生,回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林颍路。被执行人夏振盈,男,1956年8月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谷堆巷。被执行人阜阳市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颍河东路。法定代表人夏振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伊犁阜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飞机场路。法定代表人夏振盈,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夏振军,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向阳办事处东平居委会小化庄。洪侠申请执行夏振盈、阜阳市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犁阜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州民一初字第030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夏振盈、阜阳市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犁阜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振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夏振盈、阜阳市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犁阜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振军名下的银行存款10222962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限其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查封的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抵付欠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昌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司 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