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7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丘维鹏与龙岩市博爱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维鹏,龙岩市博爱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7045号原告丘维鹏,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新乌龙饮料有限公司职工,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杨俊荣,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岩市博爱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丰路丰溪桥头。法定代表人季海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新策,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丘维鹏与被告龙岩市博爱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双方欲进行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丘维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丘维鹏负担。审判员 邱 熠 枫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钟凌宇(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