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4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冯百熠与程宏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百熠,程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88号原告冯百熠,男,生于1982年,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程宏伟,男,生于1990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冯百熠诉被告程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传票传唤原告冯百熠于2016年4月1日14时1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但截至2016年4月1日14时20分,原告冯百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冯百熠负担。审判员 李源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