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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冯百熠与程宏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百熠,程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88号原告冯百熠,男,生于1982年,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程宏伟,男,生于1990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冯百熠诉被告程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传票传唤原告冯百熠于2016年4月1日14时1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但截至2016年4月1日14时20分,原告冯百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冯百熠负担。审判员  李源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