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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执民字第8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沈爱娣、洪建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爱娣,洪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8556号申请执行人沈爱娣,女,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洪建平,男,199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爱娣与被执行人洪建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4月1日,被执行人洪建平尚欠申请执行人沈爱娣7071.49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交法院案件受理费2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洪建平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余执民字第85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沈爱娣发现被执行人洪建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陆熙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