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03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金华市鑫阳光五金制品厂与丽水赛特奥空气源专卖店、孙洪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鑫阳光五金制品厂,丽水赛特奥空气源专卖店,孙洪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980号原告:金华市鑫阳光五金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毛草山村法定代表人:孙凌锋被告:丽水赛特奥空气源专卖店,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314号法定代表人:孙洪良被告:孙洪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鑫阳光五金制品厂诉被告丽水赛特奥空气源专卖店、孙洪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华市鑫阳光五金制品厂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鑫阳光五金制品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鑫阳光五金制品厂负担。审 判 员  邱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夏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