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南铁华、杨文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铁华,杨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314号申请执行人:南铁华,男,195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杨文厂,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在执行南铁华与被执行人杨文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却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铁华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河民初字第34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何建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