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25财保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谢亚好解除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亚好,刘超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财保44-1号申请人谢亚好,女,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超明,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陕0125财保44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刘超明驾驶的陕A8L5**号轻型货车予以就地扣押,现被申请人刘超明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反担保金,并要求解除对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陕A8L5**号轻型货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颖乔审判员  高晓青审判员  吴燕维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娟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