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财保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谢亚好解除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亚好,刘超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财保44-1号申请人谢亚好,女,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超明,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陕0125财保44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刘超明驾驶的陕A8L5**号轻型货车予以就地扣押,现被申请人刘超明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反担保金,并要求解除对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陕A8L5**号轻型货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颖乔审判员 高晓青审判员 吴燕维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娟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