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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开民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许武明与朱晓东、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武明,朱晓东,桑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开民初字第00271号原告许武明。委托代理人黄文俊,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冉辰。被告朱晓东。被告桑玲。委托代理人李涛,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武明与被告朱晓东、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武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文俊、被告桑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晓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武明诉称:2014年11月6日,被告朱晓东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同日,原告向被告朱晓东通过转账的方式交付出借款10万元,被告收到借款后却未按借条约定归还借款。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桑玲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上述借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以及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息6%计算),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被告朱晓东未作答辩。被告桑玲辩称:我对于被告朱晓东借款一事不知情,且我已经与被告朱晓东离婚,故我不认可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朱晓东、桑玲原系夫妻,于2015年9月2日协议离婚。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2014年11月6日,被告朱晓东向原告许武明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于2015年6月中旬归还。但借期届满,被告未履行,原告催讨未果遂诉讼来院。上述事实由借条、银行交易记录、代付确认书、婚姻登记信息、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朱晓东向原告许武明借款负担债务,未按时偿还,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被告朱晓东对外举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构成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他方桑玲负有共同清偿责任。原告合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晓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晓东、桑玲共同归还原告许武明借款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许武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朱晓东、桑玲共同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邓 刚审 判 员  高少波人民陪审员  祝永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马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