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1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原告广西华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刘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华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刘成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1民初360号原告广西华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金港大道西江摩托车城西侧(石贮小区)。法定代表人刘传强,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永全,男,199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吕学明,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朱刘成,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华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刘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华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华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华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广西华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谢云朋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石雨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