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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3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红与王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王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3民初540号原告李红,女,汉族,1984年3月19日生,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王松,男,汉族,1983年10月16日生,住肥西县。原告李红诉被告王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凡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红、被告王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红诉称,原告与被告合伙做生意,挣钱后,被告将原告一脚踢开,于2015年9月1日写下欠条拾叁万元整(130000)元,现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13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松辩称,虽然条子是我打的,但是情况不属实,原告说我和她在一起做生意,我赚钱了,这不属实。打欠条是因为原告将我车子开走,我没办法的情况下打的条子,本身我没有借她钱,也没有收到她的钱。李红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信息;2、欠条,证明条子是被告打的,被告认可欠我13万元。王松质证为,欠条是我打的,手印也是我按的,条子上的身份证号码也是我的。王松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经被告介绍到武汉做“纯资本运作”,任务是发展下线,每人投资69800元到指定帐户(非被告个人帐户),原告相继发展了亲戚、朋友等多人。2013年10月份被告上了“老总”平台,可从下线每人身上抽取9800元。后期因业务发展不下去,原告向被告讨要抽取的款项(包括原告及其发展的下线),被告为此向原告打了一张13万元的欠条。以上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无真实借贷事实的存在,不为借贷关系,原告认可与被告从事的工作为“传销”,按照法律规定,应为“非法”,现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欠条主张债权,因是非法债权,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李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审判员  曾凡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汪清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