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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商初字第20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山东凯米特铝业有限公司被告杨绪峰买卖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凯米特铝业有限公司,杨绪峰,秦发美,新泰市西城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2092号之一原告山东凯米特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137号。法定代表人黄加存,该公司经理。被告杨绪峰,男,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秦发美,女,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新泰市西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开发区经贸走廊博徐路西。法定代表人秦发美,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6)临罗商初字第209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山东凯米特铝业有限公司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杨绪峰、秦发美、新泰市西城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绪峰、秦发美、新泰市西城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6万元的冻结。审 判 长  邵照学人民陪审员  孙瑞海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周春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