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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一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恩会与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恩会,沈阳市苏家屯区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一初字第844号原告刘恩会。委托代理人曾雨佳。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中心医院。法定代表人林振强。委托代理人邵成阳。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恩会与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恩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巍人民陪审员  管霞人民陪审员  刘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贾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