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民终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文本名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与许梦颖、屈松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许梦颖,屈松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民终2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篷江区建设三路10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3616911-6。负责人:罗志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思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小清,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梦颖。委托代理人:宣义山,广德县邱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屈松竹。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梦颖、原审被告屈松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2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诉讼费用负担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用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 振审 判 员 刘 燕代理审判员 潘成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林万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