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6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枣庄市山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中臣、赵孝云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庄市山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中臣,赵孝云,杨涛,赵兰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6执31-3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山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亭区府前东路21号。法定代表人:褚晓曙,理事长被执行人:赵中臣,农民。被执行人:赵孝云,农民。被执行人:杨涛,农民。被执行人:赵兰虎,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山商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兰虎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桂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