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徐树诉被告王红波、王洪军一审民事裁定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树有,王红波,王洪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1418号原告:徐树有。被告:王红波。被告:王洪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树有诉被告王红波、王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树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彦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甘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