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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徐树诉被告王红波、王洪军一审民事裁定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树有,王红波,王洪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1418号原告:徐树有。被告:王红波。被告:王洪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树有诉被告王红波、王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树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彦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甘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