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马子玥与白茹、黄斌、黄皓月、吴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子玥,白茹,黄斌,黄皓月,吴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029号原告马子玥。被告白茹。被告黄斌。被告黄皓月。被告吴迪。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子玥与被告白茹、黄斌、黄皓月、吴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子玥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子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3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XXX审 判 员 马立娜人民陪审员 张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宋瑞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