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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3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1与李×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1,李×2,李×3,李×4,李×5,李×6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3459号原告李×1,男性,年龄87。被告李×2,男性,年龄59。被告李×3,女性,年龄32。被告李×4,男性,年龄56。被告李×5,女性,年龄54。被告李×6,女性,年龄52。本院在审理原告李×1诉被告李×2、李×3、李×4、李×5、李×6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振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雷迎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