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8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衡阳市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魏建和、谷文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市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建和,谷文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8民初175号原告衡阳市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蒸湘北路63号。法定代表人杨一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魏建和,男。被告谷文科,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市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建和、谷文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阳市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衡阳市宏鑫房地产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市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衡阳市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彬彬审 判 员 李世军人民陪审员 李会仁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胡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