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2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吴伟洪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花都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临沂市怡神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6民终299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吴伟洪,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花都店,临沂市怡神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29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肖汉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伟钊,该公司员工,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伟洪,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原审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花都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何红娟,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伟钊,该公司员工,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审被告:临沂市怡神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杨自动。委托代理人:任静梅,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伟洪、原审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花都店、原审被告临沂市怡神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吴伟洪以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其他当事人均表示同意。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吴伟洪申请撤回起诉,并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吴伟洪撤回起诉。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635号民事判决。案件受理费703元减半收取352元,由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年 亚代理审判员 康玉衡代理审判员 张蕾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侯欢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