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马丽珍与杨晓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丽珍,杨晓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752号原告马丽珍,城镇居民。被告杨晓山,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丽珍与被告杨晓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丽珍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晓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丽珍撤回对被告杨晓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马丽珍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张培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兰长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