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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马丽珍与杨晓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丽珍,杨晓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752号原告马丽珍,城镇居民。被告杨晓山,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丽珍与被告杨晓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丽珍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晓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丽珍撤回对被告杨晓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马丽珍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张培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兰长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