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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谷陈林、金理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陈林,金理明,周余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34号��请执行人谷陈林,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金理明,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周余琴,女,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温永岩商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谷陈林与被执行人金理明、周余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金理明所有的位于永嘉县岩头镇金苍路的房屋(产权证号:06××57)及车牌号为浙C×××××起亚牌小型轿车一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6年4月1日被执行人仍有执行款506000元及利息、受理费、执行费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为农村唯一一处住房,暂不宜处置,其所有的车辆尚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或以上财产可以处置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谦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尤 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