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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3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大连市沙河口区小曹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市沙河口区小曹水果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3民初701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小曹水果店,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经营者曹军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小曹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佳代理审判员  王婷婷代理审判员  钟 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艾 莎 微信公众号“”